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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15日起执行

扬州关注长三角2023-10-12 来源:扬州日报阅读:147101

近日,《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下发,将于10月15日起正式执行。该《细则》的出台将推动我市新形势下低保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,促进低保扩围、提质、增效,更加及时、精准、高效地惠及困难群体。据了解,我市现有低保对象13000多人。

新出台的《细则》主要分为总则、保障对象、家庭经济状况认定、资金发放、申办程序、服务管理与法律责任、附则七个部分。昨天,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《细则》进行了解读。

扩大了“单人保”保障范围。《细则》要求将成年无业的一、二级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、智力残疾人从原家庭中独立出来,不再考虑其原家庭的经济状况,仅核算本人的收入和财产。按照低保工作规程要求和计算公式核算应付的供养费用时,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,按照供养费用50%的比例予以豁免。其中对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,直接予以豁免。

提高了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。《细则》对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进行了适度调整,主要为:(1)1人户,家庭成员全部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、在读高等院校学生的,人均金融资产标准可以上浮20%;(2)家庭成员中有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,三级精神、智力残疾人,门诊特定项目患者或艾滋病感染者的,人均金融资产标准可以上浮40%;(3)患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门诊重特大病、罕见病的人员,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、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,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特大疾病、罕见病的,人均金融资产标准可以上浮100%。其中1人户人均金融资产标准可以上浮200%。(4)预期接受器官移植(含白血病骨髓移植)的,家庭金融资产标准可以增加50万元。

明确了赡(抚、扶)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。《细则》结合《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》和基层反映的问题,明确了4类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:(1)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(含2倍)的,视为无赡(扶、抚)养能力。(2)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,本人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。(3)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本人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。(4)无民事行为能力、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,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。

扩大了收入扣减或者豁免的范围。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,《细则》对就业成本抵扣、刚性支出扣减、残疾人收入扣减和难就业群体收入豁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
强化了“一事一议”制度的应用。为解决现有政策范围覆盖不到,但确实需要救助的一些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。《细则》设计了兜底条款,强化了“一事一议”制度的应用,主要为:(1)现行救助政策规定不明确,政策理解有分歧,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的疑难事项;(2)家庭或者个人情况特殊,存在实际困难但某些条件不符合规定、按工作流程难以办理,若不予救助可能会影响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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